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家救,99,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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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謝正宗
非訟代理人 周尚毅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謝鄭金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又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此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及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112年度家補字第612號),聲請人謝正宗主張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且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

本院衡酌聲請人係相對人之長子,且相對人已於民國109年3月31日鑑定後取得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此有戶籍謄本及身心障礙證明可以參考,故本件聲請形式審查尚非顯無理由,自應准予訴訟救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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