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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2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小飛
相 對 人 蔡香恬 住○○市○○區○○街00巷0號4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19)閔0128民初1743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小飛係大陸地區人民,相對人蔡香恬係臺灣地區人民,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以(2019)閔0128民初1743號民事判決准予兩造離婚,該判決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
二、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前述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者,始適用之;
此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縣公證處、平潭綜合實驗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結婚證(字號:J000000-0000-000000)、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19)閔0128民初1743號民事判決書、平潭縣人民法院生效證明書為證,堪認為真,且依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於104年6月29日以司法解釋第13號公布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第1條:「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本規定,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臺灣地區民事確定判決已可在大陸地區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認可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19)閔0128民初1743號民事確定判決,核屬有據。
㈡依前述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19)閔0128民初1743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兩造於105年9月6日在平潭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後,聲請人曾來臺探親,嗣於106年9月5日返回原籍後便未再來臺與相對人相聚,且相對人針對聲請人提出離婚訴訟,提交書面答辯狀表示同意離婚,足認兩造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准予兩造離婚。
經核上開離婚事件,係由兩造分居後聲請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與臺灣地區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所定專屬管轄相符,且其判決離婚之事由,亦與臺灣地區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並無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相對人經本院通知後,亦未對於本件聲請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足認本件無不予認可之事由。
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19)閔0128民初1743號民事確定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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