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拍,1,2024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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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爵邑大樓管理負責人即方文極(即黃久廣之承受訴
訟人)

代 理 人 曹世儒律師
相 對 人 李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區分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地號/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584 880/10000 2 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一、建物分層: 四層:85.94 五層:52.30 二、附屬建物: 陽台:15.89 花台:4.12 三、共有部分: ○○段○○段0000建號:132.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44/10000) 全部 3 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0號房屋地下二層)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建物分層: 地下二層:386.81 9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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