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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洪培修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保關懷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中保關懷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2年9月18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爰提出相對人第6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12年11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20018414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112年11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20018414號函許可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應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表:
條號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5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自第六屆起置董事五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
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選聘之。
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與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自第六屆起置董事五人,任期為三年,自第七屆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
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選聘之。
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與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8條 本會置監察人一人,任期三年,由董事會選聘之,為無給職。
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本會通知主管機關,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置監察人一人,任期三年,自第七屆起任期四年,由董事會選聘之,為無給職。
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本會通知主管機關,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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