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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智傑(原名:曾智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命於2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4,80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22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如數預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考(見本院卷第180至182頁),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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