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消債清,121,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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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
債 務 人 廖光偉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件:
1.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
2.說明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即110年11月至000年0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所繼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稅或免稅證明)。
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但繼承是在聲請更生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迄今)開始(即被繼承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上開繼承事項,另請一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4.債務人名下之土地估價報告(亦可提不動產仲介業者提供之初步估價資料),及說明名下之土地有無因積欠之債務受債權人為強制執行程序,如有請說明執行案號並提出相關資料。
5.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
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
6.債務人於前更生案件中雖已有陳報郵局及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仍應將上開帳戶自112年3月後迄今之內頁影本,並續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並請一併說明上開帳戶自110年11月起迄今各筆金額超過10,000元之收入/支出交易原因(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7.債務人於前更生案件112年5月5日陳報狀中,曾陳述有於「台銀新莊分行臨櫃提款與轉帳」,惟觀卷內資料,並無債務人台銀新莊分行之相關帳戶明細,請再次確認是否已提供名下所有全部存款帳戶,若未留存前更生案件陳報狀資料,請到院閱卷。
9.據債務人提供之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債務人於元大證券北投分公司似仍有證券餘額,請說明目前持有之情形及證券現值。
10.說明債務人自110年11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 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 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 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10年11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 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 、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 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 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 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 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縱任職工作性質為承攬關係,仍 應逐項列計陳報。
12.陳報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子在學證明文件,說明有無申辦 就學貸款、核貸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 餘貸款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13.債務人之子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
14.債務人陳稱有向友人借貸用以支付生活費,若尚有積欠之債 務,應一併列入,重新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並應注意 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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