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消債清,73,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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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
債 務 人 梁建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件:
1.債務人及債務人之母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3.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報表編號:BA_HISQ)。
4.債務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8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6.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11年6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8.債務人自陳以打零工(清潔)維生,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個月,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以每月為單位,完成後按月提出於本院。
9.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健保投保單位資料。
10.提出債務人母親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 )之108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
並陳報債務人母親及所有扶養義務人有無工 作或其他收入,若有,請提出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 資單影本)影本;
並說明債務人母親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 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母親之扶養費用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1.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
12.請說明債務人是否有因111年1月25日之車禍而領取保險金, 數額為若干?
13.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例稿請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 -書狀範例-債務清理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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