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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樊楚才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被 告 胡正文
訴訟代理人 趙文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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