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1035,2023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謝紘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欣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