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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宏數位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為蔡明賢,惟未檢附委任狀,請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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