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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棟
訴訟代理人 陳昱儒
莊雅珺
賴文智律師
賴佳宜律師
被 告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順
訴訟代理人 黃詩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365,634.35元,折合新臺幣為193,101,518元【計算式:美金6,365,634.35元×30.335(即原告起訴日民國112年2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93,101,5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8,9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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