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774,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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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張倩瑜 住○○市○○區○○路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嘉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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