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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吳宥漩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4樓
被 告 華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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