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陳冠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騰車業社即王維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