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939,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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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劉瑩瑩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劉婷婷


被 告 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士東路89巷16弄5之1號5樓),及其坐落同段同小段29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0,與上開建物合稱系爭房地),移轉權利範圍1/2登記予原告劉瑩瑩,移轉權利範圍1/4登記予原告劉婷婷;
而系爭房地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地相同路段之實價登錄交易紀錄,屋齡同為37年者,於民國111年間買賣實價登錄有2筆,每坪交易單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95,474元、587,564元,平均為541,519元(計算式:495,474+587,564=541,519),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稽,應可作為系爭房地價值計算之參考;
又系爭房地之面積共計118.48平方公尺(計算式詳附表),是系爭房地之價值依此計算為19,408,149元(計算式:541,519×118.48×0.3025=19,408,149,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56,112元【計算式:19,408,149×(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2+1/4)=14,556,1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系爭房地面積(見本院卷第18頁)
①主建物、陽台:98.06、10.49平方公尺
②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9.93平方公尺(計算式:99.26×1/10=9.93,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③合計:118.48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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