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訴,1343,2023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3號
原 告 簡巽銘
被 告 蔡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乙情,此有調查筆錄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178號卷為憑,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