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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45號
原 告 陳芬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芃欣、陳重偉、陳甲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45號移送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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