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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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