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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顧慧涵
顧旭東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亞萍
被上訴人 顧志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56號裁定,依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結果,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3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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