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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樸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亞琪
代 理 人 王柏棠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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