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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株式会社カシワバラ・コーポレーション(Kashiwa
bara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柏原 伸介
代 理 人 柯雪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柏原和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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