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除,376,2023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株式会社カシワバラ・コーポレーション(Kashiwa
bara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柏原 伸介

代 理 人 柯雪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柏原和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