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銓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秀敏
代 理 人 連鵬飛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83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投復興崗分行 何根財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復興崗分公司 國防大學 280,000元 0000000 1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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