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事聲,8,20230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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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
抗告人 即
異 議 人 姜榮昇
被抗告人即
相 對 人 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麗妃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25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可憑;

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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