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亡,63,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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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張振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玉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玉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2樓)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王玉琴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振道為失蹤人王玉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孫,王玉琴因前往大陸地區長期未歸,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5月25日經報案請求協尋迄今,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8月29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王玉琴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王玉琴因前往大陸地區長期未歸,且經大陸親人曾表示已亡故,但並未取得任何證明,嗣經聲請人於109年5月25日報案請求協尋,迄今仍未有失蹤人確切生死訊息,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2年8月29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王玉琴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王玉琴自民國109年5月25日起失蹤,計至112年5月25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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