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亡,68,202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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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榮顏順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榮顏順(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設籍臺北市○○區○○路○○○○○號三樓臺北○○○○○○○○○)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榮顏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榮顏順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因戶籍資料多年未經校正,於97年9月3日列為失蹤人口,至今未能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申報期滿亦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97年9月3日失蹤,失蹤時未滿80歲,生死不明至今已逾7年,且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
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各家電信門號申辦紀錄、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函文可證,堪信屬實,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林榮顏順自97年9月3日起失蹤,至104年9月3日失蹤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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