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靖綸即陳智傑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簡字第48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4 月9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
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公開宣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新台幣106,375 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11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與其所提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答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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