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勞聲再,10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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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64號至第75號、 第103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即明。

二、查再審聲請人分別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均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各以附表「補費裁定」欄所示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各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各該裁定均已送達再審聲請人,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於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各聲請再審事件卷可資查考,揆諸前開說明,再審聲請人於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聲請再審事件之再審聲請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編號 聲請再審案號 原確定裁定 補費裁定 1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64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34號(112年2月17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48號(112年6月2日) 2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65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23號(112年2月18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56號(112年6月2日) 3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66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3號(112年3月2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82號(112年6月2日) 4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67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29號(112年3月2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81號(112年6月2日) 5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68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37號(112年3月7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84號(112年6月2日) 6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69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19號(112年3月7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86號(112年6月2日) 7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70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16號(112年3月7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87號(112年6月2日) 8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71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7號(112年3月7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88號(112年6月2日) 9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72號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24號(112年3月10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93號(112年6月2日) 10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73號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21號(112年3月17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104號(112年6月2日) 11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74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43號(112年2月18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61號(112年6月2日) 12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75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18號(112年2月18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55號(112年6月2日) 13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103號 112年度勞補字第103號(112年6月1日) 112年度勞補字第166號(1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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