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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展艾股份有限公司北藝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葉展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暐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4,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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