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勞補,286,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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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毛哲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福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6,4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請求係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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