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許秀如
代 理 人 蔡岳龍律師
郭桓甫律師
江宜庭律師
相 對 人 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公仁
代 理 人 陳楷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五、第13行關於「徐金鈴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尹崇恩會計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五、第13行關於「徐金鈴會計師」之記載,為「尹崇恩會計師」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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