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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黃重儒
相 對 人 宏修交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
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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