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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137號
原 告 陳琮欽
被 告 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1 年度勞訴字第31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 萬6,469 元,原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 萬2,68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而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1 萬893 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2 萬1,787 元(計算式:32,680-10,893=21,787)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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