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司促,10755,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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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書銘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尹嘉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住戶一覽表、未繳戶明細表、存證信函及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發函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於同年9月4日收受補正函,然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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