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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蘇筱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進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61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02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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