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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0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3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754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萬9,0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754元,未據繳納,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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