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家補,573,202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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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73號
原 告 陳鳳才
訴訟代理人 白丞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君睿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65,381元(本院卷第2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參照),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四分之一,可分得141,345元(565,381×1/4=141,345,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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