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7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未繳納訴訟費用。
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聲明第二項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
聲明第三項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並為財產上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
聲明第四項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648,000元,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1,000元;
上開費用合計5,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