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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張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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