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家親聲抗,26,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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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法定代理人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之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6號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七:「……依原審裁定之起迄日及每月扶養費計算,為108萬9,000元(66個月×16,500)……」(即裁定第4頁第7至8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依原審裁定之起迄日及每月扶養費計算,依約整數71個月計算,為117萬1,500元(71個月×16,500)……」。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文通
法 官 郭躍民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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