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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李鴻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本院士
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士小字第453號),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5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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