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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2號
債務人郭悅美
代理人蕭仁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本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5年期間,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1日回溯5年計算之;第2項所定之營業額,以5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復有明定。易言之,消債條例適用對象為自然人,並限定其範圍為最近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者。是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案件,法院仍應先審酌聲請人是否為消債條例之適用對象;如聲請人為營利法人或獨資、合夥之負責人,並應依其營業額以決定有無消債條例之適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按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債務人倘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縱未實際出資或經營公司,依上規定,仍屬公司負責人,則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無論其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應依該公司之營業額定之(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法律問題參照)。
(二)債務人於民國112年8月1日向本院聲請調解,並於調解不成立20日內聲請更生,是依上開規定,本院應審酌其於聲請前5年內即自107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有無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為20萬元以下之情形。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變更登記表所示,債務人為豪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威公司)之董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1號卷第16頁、本院卷第80、81、326至333頁),是上開營業額自應依豪威公司之營業額定之。經本院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詢,查得豪威公司雖於112年5月24日申請停業,惟其自107年7月起至000年0月間之營業總額為39,015,408元(詳如附表所示),除以實際經營月數即58個月,平均月營業額則為672,679元,此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4至153頁),遠逾消債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平均每月20萬元之上限。至債務人辯稱其擔任董事僅係其配偶借用名義登記云云,然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縱未實際出資或經營公司,仍屬公司負責人,且無論其是否受有薪資,均應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故本件債務人顯非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自不得循消債條例聲請清算。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並非得適用消債條例之消費者,其聲請清算不合程式,且此欠缺屬無從補正,自應駁回其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張淑敏
附表:(幣別:新臺幣)
豪威股份有限公司 | ||
編號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屬年月份 | 該月份銷項銷售額總計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 107年7-8月 | 1,841,618元 |
2 | 107年9-10月 | 2,000,181元 |
3 | 107年11-12月 | 2,151,316元 |
4 | 108年1-2月 | 1,738,820元 |
5 | 108年3-4月 | 1,517,267元 |
6 | 108年5-6月 | 1,656,545元 |
7 | 108年7-8月 | 1,859,826元 |
8 | 108年9-10月 | 1,996,697元 |
9 | 108年11-12月 | 1,664,276元 |
10 | 109年1-2月 | 1,467,104元 |
11 | 109年3-4月 | 1,266,002元 |
12 | 109年5-6月 | 2,452,264元 |
13 | 109年7-8月 | 1,069,096元 |
14 | 109年9-10月 | 1,089,066元 |
15 | 109年11-12月 | 822,675元 |
16 | 110年1-2月 | 967,270元 |
17 | 110年3-4月 | 318,633元 |
18 | 110年5-6月 | 397,428元 |
19 | 110年7-8月 | 350,478元 |
20 | 110年9-10月 | 381,932元 |
21 | 110年11-12月 | 1,103,398元 |
22 | 111年1-2月 | 912,294元 |
23 | 111年3-4月 | 1,160,751元 |
24 | 111年5-6月 | 1,367,811元 |
25 | 111年7-8月 | 3,243,967元 |
26 | 111年9-10月 | 2,212,452元 |
27 | 111年11-12月 | 1,612,726元 |
28 | 112年1-2月 | 341,769元 |
29 | 112年3-4月 | 51,746元 |
30 | 112年5-6月 | 0元 |
合計 | 39,015,408元 | |
實際經營月數 | 107年7月至112年4月 共計58個月 | |
平均月營業額 | 672,6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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