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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顏聰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聰銘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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