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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6號
再審聲請人 黃珮瑜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劉宏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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