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1470,2024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李隆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逸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式不合情事。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以書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