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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李玉美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嘉柔律師
被 告 歐淑芬
戴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請求將占用共有土地均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之新北市○里區○○路○段00號及13之1號房屋拆除,並返還各該占用部分之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因建物占用土地之面積,經測量為173.1平方公尺,依共有土地最近一次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14,900元核算,本院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579,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542元,扣除原告繳納之3,200元,尚應補繳23,34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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