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又萍即臺北市私立欣託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萬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0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