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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張昭瑩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民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5,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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