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797,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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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周惠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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