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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蔡昱德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陳佩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因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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