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袁治平 住○○市○○區○○街00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黛玲即楊依芯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